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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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2-28 |
新规:专利预审备案需1件发明专利+上年度汇算清缴表+3名研发人员社保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注册地、登记地在上海市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相关,并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原则上已拥有1件以上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
(五)近3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第九条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在“上海一网通办”【专利预审服务创新主体备案申请]模块在线填报备案信息,提交预审备案申请材料,所需材料包括: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二)《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三)《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四)上1年度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等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五)备案申报主体近3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人数)及联系人近3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参保人数10人以下的须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至少3人、学历或职称证明)和近3个月缴纳社保信息、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研发团队证明材料;
(七)高质量专利申请内部筛选机制建立及其实施情况,包括年度专利申请计划、筛选流程和按需审查服务需求等方面;
(八)维持有效及正在申请的专利信息;
(九)备案申报主体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政府部门、认证机构认定的相关资质、荣誉、认证;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拟上市企业可提供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当地证监会或券商官网证明等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和本市战略科技力量等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高效利用专利预审资源。
上一条: 国知局发布我国2025年知识产权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