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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6-5-5  

沪科〔2016〕174号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融合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的关键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产业。
二、支持对象
  1、在本市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业务,无知识产权纠纷,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4、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5、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6、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限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7、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尚未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终止,时间未超过3年;
  8、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或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应主动申明。
  9、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支持内容
  本年度项目类型分为技术创新项目、创投联动项目(投资前保障和投资后保障)。其中创投联动项目中,创投机构须符合《创业投资机构登记要求》的条件(登记截止日期:2016年8月1日,详见附件一),鼓励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推荐的创投联动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1、技术创新项目: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企业在2015年度至申报日期间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申请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资金应不低于40万元(已享受创新资金补助的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不得重复计算),创新资金一次性定额补助10万元/项,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推荐的技术创新项目承诺1:1匹配经费资助。
  2、投资前保障项目:申报企业须已与创投机构签订《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并应明确下列事项:创投机构对企业提供不少于1年的无偿创业辅导,拟投资时间、金额及相关条件,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等。采取前补助方式(首尾两次拨款,验收时创投机构应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未发生投资的不予拨付尾款),对企业自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计划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支持金额为企业拟获得投资金额的30%,且不超过30万元/项。支持金额按拟投资额确定时低于10万元的,按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额度予以支持。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新增科技创新活动投入的50%。优先支持上年度本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胜企业。
  3、投资后保障项目:申报企业须在2014-2015年期间获得创投机构的投资(具体界定时间以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为准)。采取前补助方式(首尾两次拨款),对企业自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计划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支持金额为企业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项。支持金额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确定时低于10万元的,按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额度予以支持。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新增科技创新活动投入的50%。优先支持上年度本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胜企业。

四、申报方式:

1、企业根据《关于举办2016年“创业在上海”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沪科〔2016〕173号)要求,登陆“创业在上海”2016•上海创新创业大赛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16年5月4日-6月1日。

2、企业完成“创业在上海”2016•上海创新创业大赛的“创业你来赛(初赛)”环节和“群星耀申城(决赛)”环节。

3、大赛决赛晋级的小微组企业登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补充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并打印书面材料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9:00,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16:30。

4、区(县)科委对所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推荐,形成《项目初审及推荐汇总表》。市科委办事大厅集中接收书面材料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至8月15日,每个工作日9:00-16:30。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上一条: 关于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方式的公告 下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无效案件审查决定即时公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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