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须知
更新日期: 2016-8-4 |
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 复审费。
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三、减缴标准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70%。
四、办理减缴证明材料
1、专利申请人为个人:
(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2)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专利申请人为企业: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1)新成立企业:无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的只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2)一般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的只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同时还需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无需加盖公章,需如实提交)。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五、对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的查处
1、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2、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 复审费。
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三、减缴标准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70%。
四、办理减缴证明材料
1、专利申请人为个人:
(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2)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专利申请人为企业: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1)新成立企业:无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的只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2)一般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的只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同时还需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无需加盖公章,需如实提交)。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五、对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的查处
1、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2、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一条: 2016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 下一条: 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